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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宫素丽与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素丽,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315号原告:宫素丽,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荣,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梁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13754073J)。法定代表人:张绍明。原告宫素丽与被告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经本院依法释明并向宫素丽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后,宫素丽未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宫素丽预交),由宫素丽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骋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