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义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义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义强,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湄潭县。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0月8日、2009年3月2日、2010年2月25日、2011年2月21日、2013年10月21日、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一年、一年六个月、六个月、七个月,于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7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义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段义强来到瑞安市玉海街道老商城,爬窗进入被害人罗某1经营的××号店铺内,窃取人民币560余元。尔后,被告人段义强又爬窗进入附近的被害人黄某经营的××号店铺内,窃取人民币860余元。2、2017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段义强来到瑞安市瑞祥新区××建筑工地负一楼的地下室,利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铺在地面的电缆线剪断、剥去外皮,并将电缆线内的铜线抽出后装入编织袋内。次日,被告人段义强在瑞祥新区西垟村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刀具一把、刀片一盒、铜质电线一捆。经测算,被盗铜线长度为18.6米。经估价,被盗铜线价值计人民币131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2、黄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称重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撤销案件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盗抢现场图,照片,买卖合同暨结算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义强曾因盗窃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义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铜线,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段义强退赔被害人罗铃、黄秀芳经济损失人民币560元、860元。作案工具刀具一把、刀片一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