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324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建发、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建发,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324号申请人: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被申请人:顾建发,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平山路199号养怡花园花园23幢3楼。法定代表人顾建发。董事长。申请人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建发、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建���、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顾建发、扬州旺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