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涛明、张文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明,张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93号申请人:张涛明,男,1980年6月3日生,住址:定南县岭北迳脑村。被申请人:张文阳,男,1975年4月9日生,住址:定南县历市镇杨梅村**号。本院于立案执行张涛明申请张文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胜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