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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博、孙海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博,孙海峰,周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博,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峰,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健,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博与被上诉人孙海峰、原审被告周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015年7月7日,本院作出的(2015)淄商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认定高纪兴提供的欠条及证明条中,仅有孙海峰的个人签名,并无袁博、周健的签名,孙海峰主张涉案债务系合伙债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判决涉案货款由孙海峰个人负责清偿。重审时,应对孙海峰、袁博、周健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及孙海峰就履行(2015)淄商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所支付的5万元是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作进一步核查,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淄博安信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倪玲玲审 判 员 王希宝审 判 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 艳书 记 员 董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