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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618戴必进与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必进,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戴必进,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高勇,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戴必进与被执行人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5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高勇偿还原告戴必进借款10万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高勇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的账户予以冻结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的账户予以冻结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52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再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晓震审判员  蒋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