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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葱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葱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435号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人代表:王立国,董事长。被申请人:高葱葱,女,汉族,1988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葱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单位的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葱葱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