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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林与王辉、刘田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王辉,刘田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2010号申请执行人肖林,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刘田卿,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肖林与王辉、刘田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辉、刘田卿偿还原告肖林借款155000元及利息。被告应于2016年1月8日前还清。王辉、刘田卿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肖林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辉、刘田卿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