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蒙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行初7号原告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逍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全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孟锦,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蒙城县周元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祥永,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蒙城县人民政府已经撤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远审 判 员  张继民人民陪审员  胡跃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虓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