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某1、韦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韦海燕,张日扬,张某2,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贻毅,袁家安,北流市北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证件号码440983201212177426。申请执行人韦海燕,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证件号码452123198410262567。申请执行人张日扬,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证件号码440921195003197431。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1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证件号码440983201006247497。被执行人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三环地磅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杨德全。被执行人刘贻毅,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证件号码440921198307197418被执行人袁家安,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证件号码45098119860112113X被执行人北流市北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一路0088号。法定代表人林开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接受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该院(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韦海燕、张某2、张某1、张日扬与被执行人刘贻毅、袁家安、北流市北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权利人韦海燕、张某2、张某1、张日扬要求被执行人袁家安、北流市北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流市联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9189.07元,要求刘贻毅支付赔偿款161337.09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并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袁家安虽登记有桂K×××××和桂K×××××两车,但两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袁家安本人也下落不明。此外,三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能执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珏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