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天成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天成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448号之一原告:温州市天成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三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筱珞。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敏,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坤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邱大杰。原告温州市天成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天成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计2345元,财产保全费1650元,共计3995元(原告温州市天成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温州市天成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自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铭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