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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枝与被告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秦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秦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4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友谊东路。被告: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秦皇北路秦楚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车队队长,现住该公司。被告:陕西秦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秦楚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93年6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招商部职员,现住陕西秦楚汽车城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陕西秦楚新干线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秦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