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民初174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陕AXDXXK号丰田牌霸道2700越野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原告赵某某在西安名车驿站购买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后挂牌为陕AXDXXK,原告在名车驿站公司的推荐下在被告睿信诚公司办理了车辆的抵押贷款手续,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一直按照约定每月按时向被告法人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打款1万元。但2017年7月7日半夜时,原告突然发现停在自家门口的丰田车丢失,于是第二天向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查,车辆是由被告睿信诚公司用另一把备用钥匙开走,派出所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遂不予刑事立案,但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书,原告从未拆卸过丰田车上的GPS系统,被告随意编造理由强行扣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睿信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提交和质证程序,被告睿信诚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本院予以采信,确认的相关事实为陕AXDXXK霸道2694CC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2TR1760787)(以下简称霸道越野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赵某某;2、原告提交的报警说明系泾阳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出具,本院予以采信,确认的相关事实为霸道越野车是由被告睿信诚公司扣走,派出所建议报案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3、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本院予以采信,确认的相关事实为报案人石某某与原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赵某某及其丈夫石某某购买了霸道越野车一辆,后挂牌为陕AXDXXK,该车辆登记在原告赵某某名下。购车时原告在被告睿信诚公司办理了担保贷款手续。2017年7月7日14时,石某某向泾阳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报警称自家的霸道越野车不见了,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该车辆由被告睿信诚公司扣走,被告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表示因石某某私自拆除车辆内GPS系统后又安装上,故被告采取了扣车行为,派出所遂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并建议石某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原告随后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扣押。本案中,被告睿信诚公司因合同纠纷与原告产生矛盾,进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让工作人员将原告的霸道越野车开走并予以扣押,即使被告睿信诚公司依据合同享有该车辆的抵押权,抵押权也是不转移占有的债权担保,也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能通过私力强占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扣押的霸道越野车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车辆型号应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信息为准。若原、被告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问题或担保问题,原、被告可以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所有的陕AXDXXK霸道2694CC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陕西睿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迳行支付原告),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受理费2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杭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