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连英与吕雪凤、邱连英等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抗2号抗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吕雪凤,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邱连英,女,汉族,1968年5月29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李小明,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申诉人吕雪凤因与被申诉人邱连英、原审被告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以苏检民(行)监[2017]320500000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