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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勇林、王立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林,王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勇林,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立祥,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李勇林与王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立祥长年在外,至今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王立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同合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