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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禾丰农工贸有限公司、郭敦、李彩琴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庆阳市禾丰农工贸有限公司,郭敦,李彩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629号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徐真运,任公司副董事长。被告:庆阳市禾丰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敦,总经理。被告:郭敦被告:李彩琴(系郭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禾丰农工贸有限公司、郭敦、李彩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于2017年7月6日与被告庆阳市禾丰农工贸有限公司、郭敦经协商达成《以资抵债协议书》:被告庆阳市禾丰农工贸有限公司以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北京路温泉镇黄官寨村购买的临街三层门面房和西峰区科教苑D区车位30个抵顶所欠3624990元债务,并于2017年7月28日予以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12元,减半收取18006元,由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坚毅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代理审判员 王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