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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奇凡、陈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奇凡,陈开华,林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奇凡,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开华,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美云,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闽0305执3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开华、林美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元。现因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开华、林美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柯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