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恢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尚建忠、彭伟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建忠,彭伟铭,陈福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建忠,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彭伟铭,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陈福潮,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8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伟铭、陈福潮在法律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对已查封的本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三里河小区(九组)的房屋二间三层的住房,委托合法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现本案已评估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大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