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韩星星与被申请人李维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星星,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韩星星,男,1994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维,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星星与被执行人李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481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维已经主动履行了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52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晨毓审 判 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高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睦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