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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林建权、唐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林建权,唐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25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臣,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林建权,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唐淑霞,女,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林建权、唐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建权、唐淑霞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3042.48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担保函载明的等值自有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建权、唐淑霞名下财产在价值253042.48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瑞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