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俞亮与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亮,刘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1112号原告俞亮,男,1966年8月5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被告刘昆,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原告俞亮诉被告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外出,同时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亮负担。审判员 薛文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龙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