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桂芳、阮军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桂芳,阮军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308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289764D。法定代表人:闫智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伊培,系公司员工。被告:高桂芳,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阮军荣,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桂芳、阮军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桂芳、阮军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桂芳、阮军荣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桂芳、阮军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燕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