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巩秋双与赵阳阳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秋双,赵阳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89号原告:巩秋双,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大连开发区保税区。被告:赵阳阳,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南乡新富村*组。原告巩秋双与被告赵阳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巩秋双向本院提出与被告赵阳阳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赵雨涵(2013年12月3日出生)。2015年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打。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巩秋双与被告赵阳阳离婚;二、婚生女赵雨涵(2013年12月3日出生)随被告赵阳阳一居生活,原告巩秋双自2017年8月2日始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00元至该女满十八周岁时止,此款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被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巩秋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春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闻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