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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瑞刚与土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忽尔格气村委会、姚体俊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瑞刚,土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忽尔格气村委会,姚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孟瑞刚。被执行人:土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忽尔格气村委会,住所地土左旗兵州亥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姚全仁,该村支部书记。被执行人:姚体俊,农民,住土左旗兵州。本院在执行孟瑞刚申请执行土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忽尔格气村委会、姚体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