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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顾成凤与王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凤,王祥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312号之一原告:顾成凤,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晖,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兵,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顾成凤与被告王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顾成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成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成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成凤负担。审 判 长  关 洪审 判 员  张宏彬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