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树秀与高振宇刘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秀,刘福兵,高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孙树秀,女,生于1965年6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刘福兵,男,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高振宇,女,生于1974年9月14日,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5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