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2016)渝0240执1374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芬,谭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芬,女,生于1970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贵祥,男,生于1967年9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国芬依据(2016)渝0240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国芬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贵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谭贵祥向申请执行人张国芬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公告费430.00元、案件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谭贵祥至今未履行。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谭贵祥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谭贵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40执13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