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聂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甲,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644号原告聂甲。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甲诉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聂甲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姚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