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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聂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甲,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644号原告聂甲。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甲诉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聂甲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姚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