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侠与被申请人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侠,王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89号申请人:荣侠,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王宝龙,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河底镇。申请人荣侠与被申请人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荣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宝龙的银行存款37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宝龙的银行存款37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对申请人荣侠名下所有的2016年4月8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390元,由被申请人王宝龙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