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玉钟与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钟,罗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钟,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开平4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胡伟,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昌海,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玉钟申请执行罗昌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罗昌海向申请执行人王玉钟支付法律文书款2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0元,申请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昌海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罗昌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把罗昌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