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209号原告任某某,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蟠龙镇。被告白某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蟠龙镇。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任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 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