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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209号原告任某某,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蟠龙镇。被告白某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蟠龙镇。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任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 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