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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与四川阿坝华凤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四川阿坝华凤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98号。法定代表人:邬清富,局长。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华凤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安羌乡。法定代表人:缪卫林,董事长。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与四川阿坝华凤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1日,权利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合计27,154,146.9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根据查询反馈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华凤水电有限公司股东阿坎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1%的股权,四川华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89%的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农业银行帐户22×××42,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四川阿坝华凤水电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工程款等合计27,154,146.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