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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存学与李徐连、白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存学,李徐连,白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白存学,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徐连,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国荣,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存学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徐连、白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李徐连、白国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李徐连、白国荣向申请人白存学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二被执行人李徐连、白国荣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39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