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贵、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贵,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820号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3831732X9。法定代表人:郝卫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玉贵,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居民。被告: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培城区文竹街文竹大厦1单元5-B1。法定代表人:房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贵、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艳红审判员 马晓方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