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杰、潍坊晟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杰,潍坊晟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杰,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潍坊晟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马路3399号。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瑞昊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文杰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执行人潍坊晟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于李文杰。李文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潍坊晟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潍坊坊城支行账号22×××99中存款18007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尚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