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匡军与被执行人周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军,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匡军被执行人:周琦申请执行人匡军与被执行人周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琦存款148339.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