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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匡军与被执行人周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军,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匡军被执行人:周琦申请执行人匡军与被执行人周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琦存款148339.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