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667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世纪华联登云超市店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世纪华联登云超市店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66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世纪华联登云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登云家园**幢。经营者:江伟洪。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世纪华联登云超市店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