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淑贤诉被告杨松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贤,杨松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533号原告:高淑贤。被告:杨松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审理原告高淑贤诉被告杨松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高淑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淑贤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珍审 判 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