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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淑卿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卿,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742号原告:于淑卿,女,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恩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负责人:童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菲,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于淑卿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淑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淑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淑卿负担。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贺凌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