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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薛天桐、薛天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天桐,薛天琪,陈香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天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天琪,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钻,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香朱,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薛天桐因与被上诉人薛天琪、原审被告陈香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天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