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永超与王军营、王相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超,王军营,王相增,孙许纳,宋召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332号原告:李永超,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石会秧,女,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王军营,男,52岁左右,汉族,住郏县。被告:王相增,男,51岁左右,汉族,住郏县。被告:孙许纳,女,50左右,汉族,住郏县。被告:宋召雷,男,30岁左右,汉族,住郏县。原告李永超与被告王军营、王相增、孙许纳、宋召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超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超撤回对被告王军营、王相增、孙许纳、宋召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李永超负担。审判长 车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雅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