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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339号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中兴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62778986X(1-1)。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磨子潭镇胡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529988039。法定代表人:吴某。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证号为T3412008xxxxxxxxxx的探矿权。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霍邱县红家岗铁矿勘探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3412008xxxxxxxxxx)。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