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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永刚与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绍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刚,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绍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郭锦波,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902号原告:谭永刚,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金灿,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5号院A楼3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彭保成。被告:李绍强,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大道利安花园25号楼。法定代表人:郭锦波。被告:郭锦波,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卢爱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刚与被告郑州鑫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五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永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7103元,减半收取计13551.5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