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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万开、肖坤相与新宁县马头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开,肖坤相,新宁县马头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开,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肖坤相,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新宁县马头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唐和生,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万开、肖坤相与被执行人新宁县马头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万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7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但被执行人正在请求新宁县人民政府追加这笔经费。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