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影与孙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影,孙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影,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高庄村。被执行人孙剑,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振兴街。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