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6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章作群、邹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林,章作群,邹春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6793号之一原告:陈宝林,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谢昊廷(实习),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作群,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邹春连,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作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林与被告章作群、邹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54元,减半收取39327元,由原告陈宝林负担。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