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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诉被告诉丁长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丁长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3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2号。法定代表人XX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渝,系该行职工被告丁长远,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辽宁省大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诉被告丁长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圣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