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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吴国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吴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费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被执行人吴国荣,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浙1121民初2149号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吴国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吴国荣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10×××#1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50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64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