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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与被执行人闵清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闵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负责人:汤万家,该分场厂长。被执行人:闵清水,男,回族,甘肃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与被执行人闵清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小井子分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