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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进、深圳市龙翔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深圳市龙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33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迁安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公园路花果山大厦B座704。法定代表人:程学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滨劳人仲裁字[2017]第0025号案件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海 百度搜索“”